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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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漯河市丰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9600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市丰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李昊烨、***对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5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5070元,由被告***、漯河市丰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李昊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