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潮州市煌腾陶瓷有限公司
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潮州市煌腾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4,950,000元及截至2019年4月13日止的利息885,518.4元(2019年4月14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0.368%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潮州市煌腾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的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上述款项就抵押合同约定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村水岸新都16号楼商铺112、113、114、1××号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60××94号、60××92号、60××9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13.11元,由被告潮州市煌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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