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41680.08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被告***垫付款50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9元、鉴定费18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