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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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借款本金99999.9元、利息(含罚息)12643.34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9日),以上合计112643.24元,之后的相应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127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