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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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烟台市芝罘区即酒吧承租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款590083元,由原告***分得40%即236033.20元,由被告山珊分得60%即354049.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烟台市朝阳百货五交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山珊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1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775元,共计14085元,由原告***负担6570元,由被告山珊负担7515元。反诉费5352元,由被告山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