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喀左县富力达铸造有限公司
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损失合计249608.63元【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3012元,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6596.63元(866386.50元-80000元)×25%】。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747元【(80000元-53012元)×25%】。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被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如果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邮寄费60元,合计143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076元,由被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负担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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