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垫付赔偿款2662.03元及利息(从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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