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赔偿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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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锡林浩特市天罡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御河房地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9)内25法赔1号 赔偿请求人:大同市御河房地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大同市御河房地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以本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本案中,大同市御河房地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锡林浩特市天罡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内25执恢9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其该裁定不属执行程序终结。大同市御河房地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该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大同市御河房地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附:本决定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