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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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富沃德物流有限公司 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霸州市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0元,至2019年11月11日利息1555034.58元、罚息8539734.79元、复利1668888.60元,以上共计39763657.97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借款罚息、复利; 二、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对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霸州市的土地,面积合计15449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廊霸国用2016第00002号、廊霸国用2016第00003号、廊霸国用2016第00004号、廊霸国用2016第00005号);及房产面积合计96165.9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号、廊房权证霸字第××)享有抵押权,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廊坊富沃德物流有限公司、霸州市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廊坊富沃德物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告廊坊富沃德物流有限公司、霸州市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廊坊富沃德物流有限公司、霸州市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