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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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2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邢小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29号仁恒海河广场13号楼,即仁恒置地国际中心写字楼第18层(04,05)单元。 主要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吴连波。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9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均勇 审判员刘建奇 审判员张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媛媛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