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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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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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菏泽市众华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华锦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签订的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万鑫农产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二、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万鑫农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菏泽市众华棉业有限公司出具已交付的租赁费发票。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万鑫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