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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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车损、施救费、评估费等共计92268.4元(不含已支付的10000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原告***承担450元,被告***承担1982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