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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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理君越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编号为qj—0005的摄影作品; 二、被告大理君越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大理君越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