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乌兰满达、胡格吉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本金81627.84元、违约金4081.39元,截止2019年1月17日的利息3922.41元、罚息87590.23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81627.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71元,由乌兰满达、胡格吉其其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32元,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担1970元,由乌兰满达、胡格吉其其格负担39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