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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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乌兰满达、胡格吉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本金81627.84元、违约金4081.39元,截止2019年1月17日的利息3922.41元、罚息87590.23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81627.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71元,由乌兰满达、胡格吉其其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32元,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担1970元,由乌兰满达、胡格吉其其格负担39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