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许昌粳冠粮油有限公司
许昌尚一特商贸有限公司
许昌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5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许昌粳冠粮油有限公司、许昌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17534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5月15日起,以2175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5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许昌尚一特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各自在五分之一份额内对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驳回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128元,由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28元,由许昌粳冠粮油有限公司、许昌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16元,由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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