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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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搭建在原告大理明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大理海东新城中心片区“532901109-31-10-2”号地块上的围栏、配电房,并搬走建筑设备、工具和建材; 二、驳回原告大理明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大理明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