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
安康市金圆旋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9**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9**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顺。委托代理人:柯文娜。被执行人: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钢。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6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钢材款本金274541.67元及利息(本金为274541.67元,月利率按照3%计算,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承担受理费2770.5元,执行费401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安康市金圆旋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8812元,本院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康市金圆旋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安康市金圆旋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我院做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确认的内容,将全部318812元工程款汇入我院执行局账户。我院已向申请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兑付钢材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2023.5元,利息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770.5元、执行费4018元已从本院提取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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