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迁泓天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1302行审62号 申请人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342XJ,住***。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鹏,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宿迁泓天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X73L41G,住***。 法定代表人刘丽沙。 沭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沭阳资源局)认定,2017年4月被申请人宿迁泓天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天毅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十字街道龙汪居委会集体土地建设钢架结构厂房。2019年5月,已建成两栋钢架结构厂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经实地勘测丈量,厂房及活动板房建筑面积为112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69亩(1128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为144平方米,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1.9亩(1272平方米)。经对照十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地规划为一般农用地(现状为园地),不符合十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泓天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沭阳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6月21日对泓天毅公司作出沭自然资(罚)字〔2019〕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1.9亩土地;2.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9亩(1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9亩(127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米20元罚款,计罚款2544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送达泓天毅公司,后泓天毅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缴纳了罚款25440元。泓天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部分义务。2019年10月9日,沭阳资源局更名为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沭阳资规局)。2020年1月9日,沭阳资规局向泓天毅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泓天毅公司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沭阳资规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1.9亩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亩(1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沭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沭自然资(罚)字〔2019〕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1.9亩土地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亩(1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 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宿迁泓天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华 审判员叶春花 审判员徐二海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宋艳艳 书记员卢珊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