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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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即“二、***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农商行自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共计32个月的房屋租金51200元(按1600元/月计算);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负担”; 二、变更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解除农商行与***之间的租赁关系”为“确认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于2020年2月1日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