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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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连小平、***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违约金16740元(该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620000元的日0.01%计算,从2016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5日,共计270天); 二、驳回连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