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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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00118104986号《上饶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9年10月16日解除; 二、被告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8,000,000元及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上饶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在支付利息时应扣除已付的13,859,855.39元); 三、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通运北路47号唐人生活广场B15-5号楼商业265的房产〔他项权证号:黑(2018)大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579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2,8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大庆市让胡路区和安东街24号唐人生活广场B14-1号楼商业44的房产〔他项权证号:黑(2018)大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585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2,26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大庆市让胡路区和安东街112号唐人生活广场B14-5号楼商业33的房产〔他项权证号:黑(2018)大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59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1,14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46号大庆昆仑唐人中心娱乐综合楼商场01-1的房产〔他项权证号:黑(2018)大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59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1,13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46号大庆昆仑唐人中心娱乐综合楼商场01的房产〔他项权证号:黑(2018)大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61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9,47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有权在债权本金2,76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等质押担保范围内对2018年4月12日与被告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清单中记载的基酒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三清粮液酒厂、***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借款本金6,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保证金额及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三清粮液酒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255元,由被告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三清粮液酒厂、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