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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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王润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弋阳县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上饶市王润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弋阳县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11月5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8元,减半收取计4569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