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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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 邢台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邢台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共同偿还原告***、***3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0.0元,由被告邢台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共同偿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