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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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停场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清河县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人民币68,6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