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亿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平顶山市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市亿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1236250.93元(剩余利息应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平顶山市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所负担保责任承担还款责任。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被告平顶山市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开发二路东新领秀东方明珠3号楼1-2层房产(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卫东字第××号)、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新领秀东方明珠经济适用房小区25号楼1-2层房产(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卫东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18元,减半收取41609,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亿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