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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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安顺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2018年12月5日(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0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9‰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平顶山市安顺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3元,减半收取182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安顺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