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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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在保险剩余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818.4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60.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将其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原告***在中国银行开封新区支行62×××11账户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计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原告***负担129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负担1162元,被告***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