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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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1000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1200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167891.45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10121.3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182305.20元;被上诉人***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45378.82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确认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7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874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750元。(被上诉人***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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