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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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 崇左市江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崇左市江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甘蔗种款5438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438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78元,由被告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