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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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广达博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向***赔偿经济损失4951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