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借款本金199941.46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4月1日,逾期利息20021.31元;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725%计算); 二、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东风大道18号6幢2-3-2号房屋(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号)享有在抵押权范围内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4599元,减半收取229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