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余市赣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新干县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40623元、护理费18617.78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和残疾赔偿金45759.22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拖车费1200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1246.6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营养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和残疾赔偿金35355.58元等损失中的90609.53元;

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66.92元、误工费13104元、护理费7161元和营养费1400元等损失中的16192.34元;

五、被告***应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用中的10959.75元,与被告***已付70000元相抵,原告***尚应返还被告***垫付款59040.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和四项相加,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10609.53元,并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392.34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22元,减半收取2361元(原告方已预交),初次鉴定费3309元(其中原告***已付2709元,***已付600元),重新鉴定费679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已预付)合计12460元,由原告***、***承担2485.50元,被告***承担5799.5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承担4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13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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