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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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给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 二、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借期内的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22日起计至2015年12月12日止)给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 三、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3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给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 四、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对***的抵押物(即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铺面)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六、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60000元; 七、上海海之华贸易有限公司在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八、驳回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171元,由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