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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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010年7月5日签订的《崇左华威2×15MW生物质发电厂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 二、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应向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工程款、设计费用、设备费用、项目现场经费、项目不可预见费、总部管理费等)22014362.62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2014362.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应向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润406800元; 四、北京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及***应在抽逃公司资本金37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交付涉案工程、场地及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驳回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及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314708元,由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347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0500元,由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26000元(110000元+316000元),由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8600元,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34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