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870.05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各项损失61,126.26元,合计116,996.31元。该款项由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5,240.55元、支付***41,755.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计943元,由原告***负担93元,被告阳新县公安局、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判决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