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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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华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支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衡水骏德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东光县华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公估费、吊拖施救费、拆解费共计127615元。 二、被告***、衡水骏德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东光县华升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公估费共计5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6元,减半收取计2848元,由原告东光县华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担负832元;被告***、衡水骏德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担负2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41,开户银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