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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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献县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金62520元; 二、被告献县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物钢管10000米,如逾期不返还,按每米15元折价赔偿; 三、驳回原告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元,由原告负担1221元,被告负担2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