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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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吉林市瑞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0824元;

二、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吉林市瑞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082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与本判决第一项同时履行;

三、驳回原告吉林市瑞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9元(原告吉林市瑞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吉林市瑞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38元,由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131元,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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