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天顺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新余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余市天顺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390000元、利息202246.72元(利息算至2020年2月10日),共计6592246.72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等应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贷款本金63900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79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2946元,由被告新余市天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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