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铁岭市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市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租金40451.20元;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驳回原告铁岭市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4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1084.50元;由原告铁岭市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负担976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须于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金额与本案案件受理费金额相同,汇入建行沈阳崇宁支行“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1×××27-2027,并须注明预交上诉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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