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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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 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3执异2号 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微(系***妻子),女,****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宝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第二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玉德,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审理的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2019)黑03民初59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的鸡西市鸡冠区鸿祥家园小区2号楼A座X号门市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执行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尚士波 审判员张卫东 审判员**刚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鹏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