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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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 二、由杨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救护转运费、生活用品费用共计180838.02元,扣除杨某先前支付的7万元,再赔偿110838.02元; 三、由游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救护转运费、生活用品费用共计180838.02元,扣除游某先前支付的137536.84元,再赔偿43301.19元; 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李某负担171元,杨某负担812元,游某负担8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