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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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华池营业部赔偿原告华池县博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物损失共计297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华池营业部负担,退付原告华池县博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