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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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住院费22289.66元、门诊治疗费717.95元、伙食补助费315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25122.61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15122.61元;原告***的交通费5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06.6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误工费17467.2元、护理费13100.4元、伤残赔偿金59144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92172.2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鉴定费3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已交纳的重新鉴定费2800元由其自行负担。 三、原告***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获得赔偿后,退还被告***垫付的各项费用25789.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4.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