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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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榕兴物资有限公司 河池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河池市榕兴物资有限公司钢材货款113841.00元; 二、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河池市榕兴物资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至清偿钢材货款之债务时止,以合同约定的123.84元/日计付; 三、由被告***赔偿给原告河池市榕兴物资有限公司律师诉讼代理服务费损失9233元; 四、驳回原告河池市榕兴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78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