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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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河池市锦平投资有限公司 河池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70000元; 二、由被告***赔偿给原告***62879.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64元,减半收取2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20元,被告***负担6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负担74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6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2-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