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
浙江舟山中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舟山中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629700.53元,并支付违约金162970元;

二、原告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被告浙江舟山中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17辆车辆(车牌号: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3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1194元,由被告浙江舟山中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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