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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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支公司 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林业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5)白林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项下各项费用8000.00元,伤残补助费项下各项费用7806.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撤销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5)白林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承担医疗费5325.01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第三项,即被告***承担鉴定费108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保险理赔除外)10775.02元×50%=5387.5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合计900元,***负担700元,***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