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略阳县岩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略阳县岩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83,1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0元,减半收取计5315元,由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