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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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钦州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310000元; 二、被告广西钦州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512元,由被告广西钦州恒源石化有限公司负担15907元,原告***负担10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